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》规定,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原产地规则确定的获得某一货物的国家 (地区)。完全在一个国家 (含地区,以下同)获得的货物,以该国(地区)为原产地;两个以上国家(地区)参与生产的货物,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(地区)为原产地。获得,是指捕捉、捕捞、搜集、收获、采掘、加工或者生产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、反倾销和反补贴、保障措施、原产地标记管理、国别数量限制、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、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。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,不适用本条例;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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