需要说明的是,在提出申请美国商标的时候,需要明确申请基础(Filing Basic),一共有4种情况,分别是意向申请(Intent to Use)、实际使用(Use in Commerce)、基于国外注册(Section 44 Application)、延伸范围申请(Section 66(a)Application)。
(1)意向使用:即现在未在美国进行实际使用,待后期会投入使用。在这种使用意向下申请的,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,每次可延长6个月,最多不得超过3年,并需缴纳额外费用。
(2)实际使用:即已经在美国投人使用,需要提供在美国已经投入使用的证据。
(3)基于国外注册:申请人就同一商标在美国以外的任一国家获得了注册,即可基于国外商标提出申请,同时声明优先权。其申请的商品(服务)相同(在美国申请时范围必须限制在于中国注册时的商品(服务)范围内),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、注册日期等。
(4)延伸范围申请;和基于国外注册差不多,不同的是,延体保护申请的前提是申请人在母国已经注册了该商标,这个申请基础才适用。比如申请人国籍是中国,并且同一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成功,商品(服务)相同(在美国申请时范围必须限制在工中国注册时的商品(服务)范围内),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、注册目期等。